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海沧区扶持集成电路产业发展办法

发布者:厦海政〔2017〕90号 XM HC Gov. No. [2017] 90 时间:2018/06/15 点击:5422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为加快推动我区集成电路产业发展,贯彻落实《厦门市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规划纲要》、《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集成电路产业实施意见》(厦府〔2016〕220 号)和《厦门市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规划海沧区实施方案》等文件精神,特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成立海沧区工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(简称领导小组),整合调动各方面资源,做好集成电路产业发展顶层设计,统筹协调并解决集成电路产业发展重大问题,领导小组组长由区委主要领导担任。

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集成电路企业(单位)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,经营场所、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均在海沧,专门从事集成电路设计、制造、封测、装备和材料生产及研发等经营活动的相关企业(单位),原则上是指在集成电路产业园、设计园以及未来拓展园区内落地的企业(单位)。集成电路企业(单位)由区经信局(工业办)牵头组织认定。

第二章 投融资政策

第四条 鼓励社会资本、产业资本、金融资本、外资参与集成电路产业股权投资,经营场所、注册地和税务关系在海沧、以集成电路股权投资为主要业务的投资基金,由区相关部门协调市级产业引导基金给予支持或倾斜。

第五条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集成电路企业给予信贷倾斜,设立集成电路专项贷款和面向集成电路企业设计金融产品。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集成电路中小企业贷款提供担保,按年度担保额的1%给予担保机构补助。

第三章 人才政策

第六条 全面实施海沧集成电路“人才+”战略,在贯彻落实福建省、厦门市人才政策基础上,出台我区引进与培育集成电路产业人才扶持政策。

第四章 科研支持

第七条 集成电路企业(单位)用于研发的多项目晶圆(MPW),享受最高不超过MPW 直接费用80%(高校或科研院所MPW 直接费用的90%)、工程片试流片加工费30%的补助,每个企业(单位)年度补助总额原则上不超过400 万元。

第八条 利用厦门集成电路生产线流片,按首次工程流片费用(含IP 授权或购置、掩模版制作、流片等)的50%给予奖励,每个企业(单位)全年补助不超过600 万元。利用厦门集成电路封装、测试生产线开展封装测试的产品,按首次工程批费用的50%给予补助,每个企业(单位)全年补助不超过500 万元。

第九条 集成电路企业(单位)购买IP(IP 提供商或者FoundryIP 模块)开展高端芯片研发,给予IP 购买直接费用40%的补助,单个企业(单位)每年总额不超过300 万元。鼓励第三方IC 设计平台IP 复用、共享设计工具软件或测试与分析,给予实际费用50%的补助,单个企业(单位)年补助不超过200 万元。

第十条 鼓励集成电路企业(单位)实施知识产权战略,对申请、获得国内外发明专利的,按厦门市现行专利资助政策给予奖励和资助。在厦门市专利资助标准的基础上,再给予1.2 倍的区级配套奖励。

第十一条 得到国家、福建省、厦门市立项支持的集成电路类科技计划项目,按中央、省里和市里的配套要求给予合理配套。市(区)财政各类专项资金向集成电路产业倾斜,优先支持重点领域、骨干企业开展新产品、新技术、新工艺、新装备和材料的研发。

第十二条 集成电路企业(单位)获批省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、重点实验室的,给予一次性100 万元的奖励。获批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、工程技术中心、重点实验室的,给予补足1000 万元的补助。

第十三条 集成电路企业(单位)在海沧设立经区经信局(工业办)认定的研发总部(研发中心)或分中心,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带产业化项目落户海沧的,可按照其新增研发设备等实际投入的30%予以补助,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 万元;在海沧设立经认定的研发总部(研发中心)或分中心,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但未带产业化项目的研发机构,可按照其新增研发设备等实际投入的30%予以补助,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 万元。

第五章 成长激励

第十四条 对于当年销售额10 亿元以上系统(整机)、终端企业,首次采购厦门集成电路企业芯片或模组的,按采购额的40%给予奖励,单个企业(单位)年度补助额不超过400 万元。

第十五条 集成电路企业(单位)销售收入首次超过1 亿元、3 亿元、5 亿元、10 亿元的企业,自当年度起,连续3 年将其新增增值税、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,分别按照100%、70%、50%、30%的比例奖励企业,用于企业增加研发投入。

第十六条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首次年度销售额超过1000 万元、3000 万元、5000 万、1 亿元的企业,自当年度起,连续3年将其新增增值税、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,分别按照50%、40%、30%、20%的比例奖励企业。

第六章 降低企业运营成本

第十七条 集成电路企业(单位)在产业园区租用研发、生产或办公用房的,前三年按实际租金给予100%补助、第四年至第五年给予50%补助,每家企业(单位)补助的建筑面积不超过1000 平方米。由政府规划建设的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园区实行最高限价,原则上租金不超过市场价的50%。

第十八条 集成电路制造企业(单位)按照“先交后补”的方式,自投产之日起5 年内给予水电费用50%的补助,每家企业(单位)每年获得的补助不超过500 万元。

第十九条 支持集成电路企业(单位)拓展国内外市场,对参加国内外专业展会的集成电路企业给予展位费、特装搭建、展馆网络和电费等费用50%的补助,单次最高不超过25 万元,每年不超过50 万元。

第二十条 对集成电路中小企业通过担保机构贷款融资的,按企业缴交担保费的50%给予补助,单家企业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100 万元。

第七章 支持企业利用IPO 市场融资

第二十一条 经厦门证监局辅导备案后,给予一次性170万元资金扶持;企业辅导期满、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上市申请并经正式受理的,给予一次性150 万元资金扶持。

第二十二条 企业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,给予一次性奖励130 万元。

第二十三条 企业依法在境内、境外(香港、新加坡、美国、德国、英国)证券市场上市后,募集资金总额(包括首次融资、再融资扣除发行费用后的余额)在1 亿元人民币(或等额外币)以上,且募集资金40%以上投资项目在海沧的,根据《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企业改制上市做强做大的若干意见》(厦海政〔2016〕147 号)的标准,给予30-200 万元不等的奖励。

第八章 落户政策

第二十四条 鼓励国内外具有一定规模企业来海沧设立独立法人企业或研发机构,对实际到帐5000 万元以上且正常经营1 年以上的集成电路企业(单位),按实际到帐资金5%给予补助,最高不超过300 万元。

第九章 附则

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需资金由区财政统筹落实,由各相关部门列入年度预算并分别具体落实,其中投融资政策、支持企业利用IPO 市场融资由区财政局负责兑现;人才政策由区人才办负责兑现;科研支持由区科技局负责兑现;成长激励、降低企业运营成本、落户政策由区经信局负责兑现。

第二十六条 申请企业应当提供有关材料,并承诺八年内不迁离海沧。违反承诺的,区相关部门有权追回已享受的补助、奖励。

第二十七条 对于弄虚作假骗取扶持奖励资金的企业,所得扶持奖励资金予以收回,并取消其以后三个年度申请扶持奖励资金的资格;情节严重的,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。

第二十八条 市、区同类优惠政策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享受,且不重复享受。执行期间如遇国家、省、市有关政策调整的,根据新政策做相应调整。

第二十九条 对重点投资项目,采取“一事一议”的原则报领导小组研究后,给予土地购置、办公场地、固定资产投资、落户补助等优惠措施。

第三十条 申请当年度奖励,企业必须在次年度内申报兑现完毕。

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经信局(工业办)会同有关部门解释。

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 年1 月1 日起执行。

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

2017 年6 月22 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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